本报讯北京市近日出台一项规定: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商业企业和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名称的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开办单位未指定柜台或者摊位出售塑料袋的,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回收未达到规定的回收率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